代理記賬公司:9月1日起,資源稅法開始施行,與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相比,資源稅法整體政策細節變化不大,但隨著立法級別的提升,資源稅法的施行對相關納稅人稅務處理的嚴謹性、合規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關鍵點1:清晰計稅根底
資源稅按月或按季申報交納,并將申報期限由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許1個月內統一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降低了交稅人的申報頻次,實在減輕辦稅擔負。在申報交納資源稅時,首先要搞清楚計稅根底——這是精確核算申報資源稅的關鍵一步。
34號布告第一條規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出售額,依照交稅人出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悉數價款確認,不包含增值稅稅款。一起清晰,計入出售額中的滿足條件的運雜費用,凡獲得增值稅發票或許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的,準予從出售額中扣除。其間,滿足條件的運雜費用,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許洗選(加工)得到車站、碼頭或許購買方指定地址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需求注意的是,在其他出售環節產生的運雜費用,不屬于出售額的可扣除項目。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煤炭挖掘企業,挖掘的原煤經過汽運從坑口運至港口,再由海運運至客戶指定地址。其間,汽運部分由運輸公司如期與甲公司結算,并向甲公司開具發票;海運部分由海運方與購貨方結算,并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假定甲公司2020年10月挖掘并出售原油3000噸,獲得含稅收入1130萬元;一起向購買方收取倉儲費2.26萬元,延期付款利息1.13萬元,整體運費(包含汽運及海運)4.36萬元,其間汽運部分實踐產生額為2.18萬元,獲得出售方昂首的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起獲得海運方開具的2.18萬元發票(昂首為購貨方)后轉交給購貨方。換言之,該筆費用為出售方對購貨方的代墊運費。甲公司另付出出售活動中其他不含稅運費0.545萬元,并獲得開具給本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甲公司所在地原煤資源稅稅率為3%。
針對該項事務,甲公司收取的倉儲費、延期付款利息等價外性質費用,應作為收取的悉數價款,并入出售額核算、交納資源稅。付出的運費中,在當期已獲得出售方昂首發票的部分(2.18萬元),可作為出售額的扣減項從收取的價款中減除;在當期已獲得購貨方昂首發票并轉交購貨方的部分(2.18萬元),本質為代購貨方收取并轉付給海運公司的代墊運費,不計入資源稅的出售額;另外付出的出售活動運費,因實踐未包含在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中,不觸及扣減景象。
也就是說,2020年10月,甲公司對應的資源稅應稅出售額為:(1130+2.26+1.13)÷(1+13%)-2.18÷(1+9%)=1001(萬元),甲公司本月應交納的資源稅稅額為1001×3%=30.03(萬元)。
關鍵點2:注意特別景象
與暫行條例比較,資源稅法對“視同出售”這一特別景象進行了更為標準的調整,并清晰類“視同出售”行為(特別用途的自用資源),仍需按規則核算、交納資源稅。
資源稅法不再觸及“視同出售”說法,但34號布告清晰了資源稅交稅人在部分景象下挖掘或出產應稅產品,除自用于連續出產應稅產品外,其他自用景象需求交納資源稅的本質。這些景象包含但不限于將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財物交流、捐獻、償債、資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許連續出產非應稅產品等。
舉例來說,乙公司為礦石挖掘企業,假定2020年11月挖掘并出售原礦100噸,獲得不含稅收入500萬元,另將1噸自采原礦打磨為初級工藝品。假定該類原礦適用的資源稅稅率為6%,則該部分用于打磨初級工藝品的原礦,應相似視同出售處理的金額為500÷100×1=5(萬元),應交納資源稅5×6%=0.3(萬元)。
關鍵點3:辨清抵扣規模
混合出售情況下,交稅人應辨清可抵扣規模。
34號布告第五條規則,交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出售或許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出售的,在核算應稅產品出售額或許出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許購進數量;當期缺乏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一起,14號布告進一步對外購和自產原礦混合出售景象下扣減額的核算方法進行了清晰。由于出售選礦產品適用選礦產品計稅,為保證稅負公正,對應外購原礦的購進金額也應換算為選礦購進金額后,再從計稅依據中扣減。
例如,丙公司為原煤出產企業,2020年12月外購原煤4000噸,向出售方付出價款80萬元,并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采原煤2000噸。該公司將2000噸的外購原煤與1000噸的自產原煤混合按原煤產品對外出售,獲得不含稅出售額60萬元。假定該項事務中,丙公司12月實踐獲得不含稅出售額60萬元,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限額為80萬元。因而,12月實踐抵減資源稅金額為60萬元,將本期應稅原煤的應交稅額抵減至0,剩下20萬元可留下以后交稅期間抵減。
關鍵點4:享用稅收優惠
資源稅作為小稅種,交稅人規模有限,但契合條件可享用稅收優惠的情況也不少。筆者建議交稅人,依據現行規則精確享用稅收優惠。
34號布告第八條規則,交稅人挖掘或許出產同一應稅產品,其間既有享用減免稅方針的,又有不享用減免稅方針的,依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值占比等方法,別離核算確認免稅、減稅項目的出售額或許出售數量。建議交稅人在核算時,要點關注產出數量和出售數量,一起還可依據稅收優惠的特點,對應稅產品的實踐來歷及用途等進行輔佐核算,避免多計稅收優惠出售額的景象,引發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舉例來說,丁公司為石油挖掘企業,假定2020年12月挖掘并出售原油1000噸,獲得不含稅收入200萬元,其間300噸為低豐度油氣田挖掘,則依據產值占比法核算的、可適用低豐度油氣田減征20%優惠方針的出售額為:200×300÷1000=60(萬元)。
34號布告第九條規則,交稅人挖掘或許出產同一應稅產品一起契合兩項或許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方針的,除還有規則外,只能選擇其間一項履行。這兩條規則為資源稅交稅人合理精確適用稅收優惠方針,提供了多種選擇,也為實操環節帶來了必定的履行風險。建議交稅人精確測算,合理剖析適用稅收優惠方針。
舉例來說,假定上述丁公司挖掘并出售原油的來歷,包含低豐度油氣田和深水油氣田,依據資源稅法第六條規則,從低豐度油氣田挖掘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挖掘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此時,丁公司就須擇一適用。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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