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對“國內首例媒體商標侵權案”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起訴假鳳凰媒體——“鳳凰通訊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鳳凰通訊社”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并賠償500萬元。
據了解,原告鳳凰衛視公司運營的鳳凰衛視自1996年3月31日啟播,是華語媒體中最有影響力的電視媒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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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商標局網站截圖)
天盈九州公司運營的鳳凰網前身是1998年創辦的鳳凰衛視官方網站,是一個以互聯網資訊門戶為核心,涵蓋寬頻、手機、無線互聯網服務的全新媒體企業,是全球領先的跨平臺網絡新媒體公司。
(圖片來源:商標局網站截圖)
而被告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鳳凰通訊社),未經原告許可通過多種形式使用“鳳凰”等標識,并使用含有“鳳凰佳藝”、“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或“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冒稱“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誕生之后又一新聞媒體機構”,從事新聞通訊、新聞報道、新聞記者服務、節目制作等相關服務。
(圖片來源:商標局網站截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鳳凰衛視公司注冊的“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商標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在一般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控侵權標識“鳳凰”與原告注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鳳凰”的字形、讀音及含義完全相同,已經構成高度近似商標;從圖形的構圖要素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進行比對,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使用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故法院認定,鳳凰佳藝公司的以上行為,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誤導相關公眾,非法爭奪原告市場利益,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考慮到被告侵權時間長、范圍廣、侵權情節惡劣等因素,應承擔經濟損失賠償額。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
知識產權專家認為:
本案是國內首例媒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被告“鳳凰通訊社”無論從商標、商號及虛假宣傳方面,均具有“傍名牌”的明顯惡意。想要真正改善“傍名牌”的情況,除了加強監管外,也需要各市場主體提高法律意識,提高自主創新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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