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該終審判決書顯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和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提出的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01“陳麻花”商標一波三折
據傳,陳昌銀是陳麻花祖傳手藝的傳承人,從2000年起,陳昌銀就在磁器口古鎮銷售麻花,2003年注冊了“磁器口陳麻花經營部”;2007年1月成立“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陳麻花公司”),是重慶第一家麻花公司。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隨后,陳麻花公司注冊“陳麻花”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商品(米花糖;酥糖;元宵;粽子;調味品)上,2012年2月獲準注冊。
此后,陳麻花公司又在多個類別布局了“陳麻花”、“陳麻花記憶”、“陳麻花磁器口”、“陳麻花陳昌銀”等相關商標。
(圖片來源/商標局官網)
02多家麻花商戶提起無效
然而該商標的注冊行為卻招致其他麻花商戶反對,他們認為陳昌銀注冊的這些商標,是獨占所有商戶共有的資源,并以商標專用權為手段,打擊同業者。同時,他們還收集證據,對陳麻花公司注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他們認為,“陳麻花”是一個通用名稱,是姓氏加食品名稱的通用稱謂。
陳麻花公司則認為,“陳麻花”并非通用名稱,而是特指陳昌銀麻花,其余的陳麻花都是對陳昌銀的仿冒。何況自己已成功注冊商標,就更應該享有特指的權利。隨后的訴訟中,陳麻花公司提交了包括營業執照、版權登記證書、店招照片、央視及重慶電視臺等媒體相關報道、榮譽證書、相關民事判決書等證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陳麻花”本身識別性不強,“陳”系常見姓氏,“麻花”是一種食品的通用名稱,二者均系公共領域資源,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公眾已經在“陳麻花”與陳麻花公司之間建立穩定聯系。且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陳麻花”在重慶磁器口地區已經成為一種麻花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
這就意味著,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一審被無效掉了。
(圖片來源/商標局官網)
03陳麻花公司提起二審訴訟
但陳麻花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與被訴裁定、一審判決觀點不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轉而認為“陳麻花”不足以被證明是通用名稱。
二審經審理認為,原審第三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麻花”系規范化的商品名稱,不足以證明“陳麻花”在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成為通用名稱。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識別性并非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考慮的要件。因此,被訴裁定及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法院予以糾正;陳麻花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終,二審判決中撤銷了一審行政判決以及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就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的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圖片來源/判決文書截圖)
04專家:姓氏+產品名稱注冊商標需注意
事實上,普通姓氏+產品名稱要注冊商標使用是比較難的,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申請人注冊商標應具有顯著性特征;而普通姓氏以一般字體、并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與日常服務提出注冊申請的,常常會因缺乏顯著性特征而無法通過審核,不具備商標的識別功能。
但如果以特殊的形式表示,并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與非日常服務的話,獲準注冊的成功幾率會高一些。
而在重慶,尤其是餐飲行業,以姓氏(名)+產品名稱作為品牌名的企業不在少數,比如“李米線”、“秦媽火鍋”等已經成為當地較為知名的餐飲品牌。
專家指出,針對此類情況,企業如果有充分證據表明這種姓氏+食品的名稱與其企業名稱之間建立了穩定聯系,并足以達到區分其與其他經營者的功能,那么此類商標注冊成功率也會更高。